《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 中学教师)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在本市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中起带头示范作用;掌握本学科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具有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二次“优秀”等次。已实施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或原中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二)获“中学特级教师”称号并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教育教学业绩条件与科研及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破格条件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
三、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大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
四、任期内每年进行2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6次以上)。指导、培养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二、教育教学成果显著,本人或指导教师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说课、优质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2位)
三、在设区市以上范围进行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教学观摩课,或在省以上教育电视台录制过电视教学课。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必须进行过展示课、学术讲座等(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科研及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以上,取得了对本地区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或素质教育的推进具有较高指导意义或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独撰或第一作者,要求至少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教育教学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省有较大影响,并获国家级以上荣誉称号。
2、本人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一等奖。
3、在省级以上范围进行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教学观摩课,或在省以上教育电视台录制过电视教学课。
二、科研及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1项。
(2)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6篇(独撰或第一作者,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学教师)
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中小学高级教师须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中小学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各级教研室、电教、教育装备、基础教育有关的教育部门、校外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学教师系列的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等次。已实施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必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一次优秀。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能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五}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并受聘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教育教学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破格条件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有机结合教材内容,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关爱学生,因材施教,结合学科实际形成教育特色。根据教育教学需要,服从学校安排,积极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须提供所在学校的评价意见)
三、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过学科小循环教学或从事初三或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须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教研员、电教教师须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工作1次以上。
四、任期内每年进行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或学术报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每年承担3次以上)。指导、培养1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明显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二、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四、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教研员、电教员、装备教师应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获奖的证书。
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教师本人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县(区)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县(区)一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2位)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
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1篇或在市级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2篇。
四、乡镇中学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篇;或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篇并获县级一等奖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被评为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并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教师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本学科优质课、说课、综合性技能技巧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多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一)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论著2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4篇。